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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解除...

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赔偿?
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赔偿?
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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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间 : 2020-10-22

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赔偿? 


不少人会有个疑问,如果公司搬迁,员工不跟随过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无论是被动搬迁还是企业业务调整的主动搬迁,都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关于公司搬迁,只要公司自己做出决策就行,不能说员工不同意,就不得搬迁,这是不合情理的。


虽然公司有搬迁的自主决定权,但是,如果公司决定搬迁之后,要求员工随迁,员工能不能拒绝去新办公场所上班呢?不随迁的员工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在这里,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公司搬迁,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劳动合同履行范畴:搬迁地址未造成严重影响或采取弥补措施降低影响的

公司搬迁地址距离不远,跨区域影响不大,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为了消除搬迁带来的影响,采取了给员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降低影响的,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


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变,员工以公司搬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认定为公司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范畴:搬迁地址造成严重影响的

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对于员工的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会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对于办公场所迁移,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也采取了弥补措施,但员工确实存在着客观原因(如随身照看长期生病的家属等)不适宜到新办公场所工作的,也应认定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地重大影响。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1、如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如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办公场所上班。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公司搬迁,员工不随迁能不能得到赔偿,在于公司搬迁是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范畴还是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的范畴。


因此,并不是苏州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随迁就能得到赔偿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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